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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为深入贯彻落

实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积极履行现代企业社会公民的责任,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审阅监督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战略发展规划与实施执行情况。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全面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ESG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执行

ESG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外部机构的聘请及更换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指导及审阅公司总体 ESG 战略1, 包括 ESG 理念、目标及策略等,并上报

董事会审批;(二)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执行和实施,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

(三)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报告》,监督反腐倡廉、气候变

化减缓与适应、员工权益与福利等实质性议题的管理进展,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推动下属 ESG 领导工作组落实工作;

(五)有权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适当资源,包括培训、雇员、外聘顾问或专家等;

(六)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ESG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ESG工作组做好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

向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根据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ESG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主持。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2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以供董事会审议参考。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会议的形式。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ESG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

允许不得擅自披露或泄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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