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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1)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0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6〕第50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五矿海润酒店21楼3号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盐湖股份委托,指派杨富强律师、张子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盐湖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3.盐湖股份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盐湖股份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盐湖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一)经核查,2026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编号:2026-01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三)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号五矿海润酒店21楼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并已按照《会议通知》进行了股东登记。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2026年5月22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侯昭飞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

3法律意见书

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233名,合计代表股份数1731597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7237%;

(二)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的记载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和总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次

股东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本次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713854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8.9753%;反

4法律意见书

对股份数为15073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8705%;弃权股份数为2669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数的0.1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626288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50%;反对股份数为15073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405%;弃权股份数为2669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5%。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718042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9.2172%;反

对股份数为11037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6374%;弃权股份数为2517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的0.1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630476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53%;反对股份数为11037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138%;弃权股份数为2517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9%。

3.《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709828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8.7428%;反

对股份数为185822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1.0731%;弃权股份数为3186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的0.1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622262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6.6199%;反对股份数为18582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股份数为318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8%。

4.《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充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506809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29.2683%;反对

股份数为135654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7.8341%;

弃权股份数为4078442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23.5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506809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932%;反对股份数为135654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0634%;弃权股份数为1567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4%。

5.《2026年度董事及管理层薪酬方案的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712244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8.8823%;反

对股份数为16405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9474%;弃权股份数为2947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数的0.1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624678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50%;反对股份数为16405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473%;弃权股份数为29475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7%。

6.《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

6法律意见书

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712419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8.8925%;反

对股份数为16214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9364%;弃权股份数为2963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数的0.1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624853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22%;反对股份数为16214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177%;弃权股份数为2963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盐湖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的详细内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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