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24号
关于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8 楼;
北京新蓥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
45 号科技楼 ZT490 室,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汪方怀,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张小勇,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经查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华闻集团与林广茂签署《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向林广茂支付股权转让款中4700万元最终由华闻集团关联方北京新蓥石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石汽车)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5年12月5日才予以归还。
蓥石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
华闻集团在上述股权投资活动中,未尽到合理关注义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2.1.4条的规定。
华闻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汪方怀、时任副总裁张小勇、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新蓥石汽车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三、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汪
方怀、时任副总裁张小勇、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华闻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闻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华闻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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