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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闻: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ST华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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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座 501、506室 1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www.huiyelaw.com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2月26日,贵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4)

琼01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海口中院裁定受理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6年2月28日,贵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26)琼01破16号《决定书》,法院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因贵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召集并定于2026年4月27日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贵公司已于2026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披露《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

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 27 日 14:3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

窗2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座 501、506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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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资人组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管理人是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2423763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135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599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936081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9%。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03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3359844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24%。

3.贵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座 501、506室 3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www.huiyelaw.com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管理人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总表决情况:同意231710374股,反对4278600股,弃权125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34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30024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410130股,反对

4278600股,弃权125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056%。

关联股东海南联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出资人组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法》《破产法》《14号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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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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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www.huiyelaw.com(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文芳、王雨珂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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