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预)重整财务投资人暨签署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0月21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三亚凯利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于2024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以及分别于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2024-077、2025-004、2025-005、
2025-010、2025-019)。
2025年5月6日,公司与中选产业投资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1-公司、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暨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确定财务投资人暨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及《(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2024年12月25日,临时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
2025年1月10日17时30分(含当日)前按《招募公告》要求将报
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截至报名截止日,临时管理人共收到99家(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
2025年10月16日、10月17日,临时管理人召开了公司财务投
资人评选会议,评选委员会对意向财务投资人进行抽签摇号、专业评选,经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招募及磋商、评选程序,最终确定财务投资人。2025年10月31日、11月2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41号华闻集团重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国外贸信托”)、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达卓”)、芜湖长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长卓投资”)、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疆钰启辰”)、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湘江汇城仁和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常勤汇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湖南湘江汇城”)、湖北国科六号投资-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驯鹿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岛鹿秀投资”)、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锦融”)、北京北置泰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北置泰来”)、海南弘顺恒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弘顺恒嘉”)、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邦信一号”)、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数链智联”)、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京韬聚合”)、青岛兴砥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兴砥投资”)、天津泓生嘉和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泓生嘉和”)、国
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信发四号”)、北京睿闻咨询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睿闻咨询”)等财务投资人签
约主体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务投资人提供的资料,现将各签约主体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外贸信托
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
座 F6 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9月30日
经营期限:1987年9月30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
-3-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778080.0097.26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1920.002.74
合计800000.00100.00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中国外贸信托聚焦投资信托、服务信托、
-4-产业金融、普惠金融、财富管理及固有业务“5+1”业务布局,拥有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大宗交易系
统合格投资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业务、固有资产从事股
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等资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632613.442066758.082034505.84
负债总额88431.30155538.28146459.25
净资产1544182.141911219.801888046.59
营业收入180355.72252477.11238513.40
营业利润82624.91130455.64105499.89
净利润64254.77102093.5784142.63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外贸信托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二)新余达卓
名称: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府前路223号211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赣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34001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12月6日
经营期限:2023年12月6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D657280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5-(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江西金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3999.9799799.9970
新余赣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20030.0030合计34001100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人民政府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新余达卓为投资平台,截至目前无实质性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新余达卓的控股股东江西金资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成立于2023年,故无2022年度数据)。
单位:万元
-6-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96833.1561619.45/
负债总额42348.3110091.33/
净资产54484.8451528.12/
营业收入6430.272363.96/
营业利润5703.342037.31/
净利润4331.521528.12/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余达卓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三)芜湖长卓投资
名称:芜湖长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
意产业园内思楼3楼315-78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郭加盛
注册资本:1376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3月24日
经营期限:2023年3月24日至2033年3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7Y4F4K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073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014.5338长华(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20015.9872
-7-北京睿晟嘉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50010.9004
北京诚正可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6058.5713合计13761100
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芜湖长卓投资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近年来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深入践行中小困境企业纾困帮扶、实体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初心使命。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芜湖长卓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旗下的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61542.6560665.8858969.74
负债总额2790.583810.756206.69
净资产58752.0756855.1452763.05
营业收入10760.828098.487173.60
营业利润6515.013651.962471.16
净利润4675.664092.094874.0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长卓投资与-8-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四)疆钰启辰
名称: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999.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09月22日
经营期限:2025年09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EXBRCM2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999.0066.6644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4998.0033.3222
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1.000.0067
上海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0067
合计14999.00100
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9-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疆钰启辰的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综合性收购处置、结构
性收购处置、重组业务、问题企业重组、资产整合、债务重组、资产
经营业务、特殊机遇投资业务等。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疆钰启辰的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371449.241232618.52928396.50
负债总额952386.10801462.87505583.03
净资产419063.14431155.65422813.47
营业收入179356.65151347.81155327.49
营业利润25808.5425226.4627176.38
净利润18921.7119123.1219952.85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疆钰启辰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五)湖南湘江汇城
名称: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
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521房
-1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肖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1日
经营期限:2020年12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Y77F08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湖南复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40
上海重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30湖南湘江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30合计1000100
实际控制人:熊爱珍
股权结构图:
-11-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湖南湘江汇城主营业务为财务顾问、私募
证券投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20.1580.60101.55
负债总额32.129.440.37
净资产88.0371.16101.18
营业收入115.1581.9131.72
营业利润8.99-61.00-79.78
净利润9.57-30.29-69.41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湘江汇城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六)湖北国科六号
名称:湖北国科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小
型会展中心第 D幢 1单元 21 层 11 号房-R104(筹)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736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3月20日
经营期限:2025年3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EETEF15A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12-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316042.935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20057.065合计7360100
实际控制人:李上吉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湖北国科六号成立于2025年3月20日,成立时间较短,且在此期间暂无实际经营,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湖北国科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3094.53171677.1294/
负债总额2638.7061135.2967/
净资产455.8257541.8327/
营业收入111.72253.992/
营业利润-87.0596-98.7072/
净利润-86.0068-98.1673/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国科六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13-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七)青岛鹿秀投资
名称: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 号 3层 301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么博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1日
经营期限:2016年11月21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M213X4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北京鹿秀科技有限公司1000100合计1000100
实际控制人:么博
股权结构图:
-1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青岛鹿秀投资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拥有专业的投研团队与丰富的股权投资成功经验,在传媒、商贸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科技制造等领域均有成功投资退出经验,与行业内龙头上市公司具有良好合作关系,可有效盘活行业龙头上市公司资源,与华闻集团发挥协同优势。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2481.952012.751920.43
负债总额412.01164.53342.43
净资产2069.931848.221578.00
营业收入3022.803602.182777.99
营业利润260.45284.42282.80
净利润246.18270.02271.16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鹿秀投资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八)山西锦融
名称: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晋祠路一段86号
绿地中央广场 A座 23 层 23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1月8日
经营期限:2024年11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E33M976D
-15-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等。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陈晓伟495099山西恒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01合计5000100
实际控制人:陈晓伟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山西锦融于2024年11月注册,成立时间尚未满一年,且仅为备投主体注册,注册后未实际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山西锦融的实际控制人陈晓伟控制的另一企业山西衡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476041.42324063.09199308.28
负债总额133320.3089062.1051896.87
净资产342721.12235000.98147411.41
营业收入3753300.203253300.202809386.19
营业利润143626.85116786.1098428.18
净利润107720.1387589.5873821.1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锦融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16-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北京北置泰来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九)北京北置泰来
名称:北京北置泰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南里11号楼11-3幢1层20171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祥
注册资本:266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6月12日
经营期限:2025年6月12日至2035年6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ELG7278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山东置信城市发展有限公司1003.76
山西恒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56096.24合计2660100
实际控制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17-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北京北置泰来于2025年注册,成立时间尚未满一年,且仅为备投主体注册,注册后未实际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北京北置泰来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44345445.6543794134.9543006911.94
负债总额30210291.4430125702.2229610744.78
净资产14135154.2013668432.7313395167.16
营业收入12824059.4112885102.9611910115.40
营业利润803763.98770469.4310035534.80
净利润610698.26564990.82780123.27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北置泰来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山西锦融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海南弘顺恒嘉
名称:海南弘顺恒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和平大道20号鹏晖写字楼24楼
-18-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小梅)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2月10日
经营期限:2025年2月10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9PQJB95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
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81.4058.14
海南安富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8.6041.86
合计1000.00100.00
实际控制人: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海南弘顺恒嘉为今年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其控股股东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海南,服务海-19-南的本土多元化综合企业,锚定成为海南最有价值的投资公司。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集中于清洁能源、科技创新、物
流配送、产业园区、资本创投、国际演艺平台对接等,致力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海南弘顺恒嘉的控股股东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50977.89142287.79140764.41
负债总额120392.23112553.24122234.60
净资产30585.6629734.5418529.81
营业收入28.26106.0934.44
营业利润851.1411204.86-1960.55
净利润851.1111204.74-1960.55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顺恒嘉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一)深圳邦信一号
名称: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银湖谷花园
3 栋 B150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8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9月10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WJ83Q9B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安全咨询
-20-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0.000.36
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50.000.36
深圳信发八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008.0079.42
珠海市高腾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52.0019.86
合计13860.00100.00
实际控制人:陈力慧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深圳邦信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
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深圳邦信一号业务团队持续深耕,已参与超过10家上市公司重整业务,已积累丰富的破产重整投资业务经验,与行业生态主体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普通合伙人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特殊机遇投资领域设立的唯一平台,凭借其在特殊机遇投资方面的广泛前瞻性布局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聚焦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21-转型升级过程中涌现的各类特殊投资机会。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深圳邦信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深圳市一元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合并)2023年度(单体)2022年度(单体)
资产总额20512.1414249.778145.42
负债总额17127.7311640.865042.49
净资产3384.412608.913102.93
营业收入105.4349.50461.88
营业利润-202.27-1178.912467.69
净利润-336.17-1178.922495.96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邦信一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出资安排。追溯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情况,深圳邦信一号与深圳信发四号存在关联关系且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二)北京数链智联
名称: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2号院10号楼3层308室
15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董明辉)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8月5日
经营期限:2025年8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RXT0E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2-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酒店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深圳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150.0021
杭州南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00.0030
董明辉7350.0049
合计15000.00100
实际控制人:董明辉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北京数链智联于2025年8月5日新设立,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北京数链智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3-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050.241498.191368.30
负债总额669.54907.15776.29
净资产380.70591.04592.01
营业收入59.90295.08-
营业利润-139.94-0.97-0.04
净利润-144.151-0.97-0.0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数链智联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三)北京京韬聚合
名称: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24-25号一层
B65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5月28日
经营期限:2025年5月28日至2035年5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EM6EDB6D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等。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99099.9444
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100.0556合计18000100
实际控制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2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北京京韬聚合为今年新设立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地方 AMC 主责主业,致力于不良资产管理和创新业务拓展,为首都金融风险化解及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北京京韬聚合的实际控制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282315.13156921.12242873.62
负债总额149359.5928419.70113146.47
净资产132920.57128501.41129727.15
营业收入17891.0513621.6715316.78
营业利润105730.1056233.2989707.28
净利润8414.134174.266721.22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京韬聚合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四)青岛兴砥投资
名称:青岛兴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住所、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观山路276号1
号楼海科创业中心 D座 508-170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深蓝重整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7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2年05月12日
经营期限:2022年05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BM45897L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北京深蓝重整咨询有限公司137.61.00
北京佳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26.434.35
青岛兴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6435.35
青岛滨海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43217.67
海南庆为石油勘探科技有限公司160011.63
合计13760100.00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军盾国防教育中心
股权结构图:
-26-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青岛兴砥投资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始终秉持着稳健经营、创新发展的理念,业务主要集中于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与融资资产管理与处置及其他相关服务领域。近三年,青岛兴砥投资主营业务围绕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展开。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0.3112.650.16
负债总额1.0812.800.30
净资产-0.77-0.15-0.14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0.62-0.01-0.14
净利润-0.62-0.01-0.1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兴砥投资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五)天津泓生嘉和
名称:天津泓生嘉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宁海路872号文
峰大厦1210室(天津锦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972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泓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驰)
出资额:1376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10月13日
经营期限:2025年10月13日至2045年10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82M9905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27-(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北京泓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017.6051.000
广州景行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42.4022.110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000.0021.802
上海鑫河计算机软硬件有限公司700.005.087
合计13760.00100
实际控制人:闫建霖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天津泓生嘉和成立时间不满一年,本次投资前未实际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天津泓生嘉和的控股股东北京泓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980.20251.2831.12
负债总额1147.6514.1011.15
净资产832.55237.1819.97
营业收入117.72282.18304.00
-28-营业利润595.19-39.8020.19
净利润595.37-39.8020.19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泓生嘉和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六)国民信托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鹰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01月12日
经营期限:1987年01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429120804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
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
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29-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0726.0040.726
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31727.0031.727
上海璟安实业有限公司27547.0027.547
合计100000.00100.00
实际控制人:国民信托无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图: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国民信托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
务信托、财富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等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512935.55486439.70443316.71
负债总额73076.6185123.7880290.25
净资产439858.94401315.93363026.46
营业收入82423.2892853.7888590.23
营业利润50959.5354206.9650448.32
净利润38543.0238289.4732519.33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民信托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十七)深圳信发四号
-30-名称: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银湖谷花园
3 栋 B150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2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53QRW8D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品牌管理;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深圳市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0.3322
泰昊实业(深圳)有限公司1000.0033.2226
深圳市一元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0.0033.2226
深圳市东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0.0033.2226
合计3010.00100.00
实际控制人:陈力慧
股权结构图:
-31-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深圳信发四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
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深圳信发四号业务团队持续深耕,已参与超过10家上市公司重整业务,已积累丰富的破产重整投资业务经验,与行业生态主体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下列数据为深圳信发四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深圳市一元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合并)2023年度(单体)2022年度(单体)
资产总额20512.1414249.778145.42
负债总额17127.7311640.865042.49
净资产3384.412608.913102.93
营业收入105.4349.50461.88
营业利润-202.27-1178.912467.69
净利润-336.17-1178.922495.96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信发四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出资安排。追溯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情况,深圳信发四号与深圳邦信一号存在关联关系-32-且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八)北京睿闻咨询
名称:北京睿闻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澄秀园2、3、6号楼-1层配套用房13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慧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冯文辉为代表)
注册资本:5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03月19日
经营期限:2025年03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F62XQ7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嘉兴慧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1.96
武汉璟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200.0039.21
深圳市晨算科技信息有限公司100.0019.61
玺禄实业(江苏)有限公司100.0019.61
武汉鑫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019.61
合计510.00100
实际控制人:武汉璟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3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近三年来,北京睿闻咨询核心咨询业务实现了高质量的稳步增长,这一增长态势主要体现在业务体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多元化与优质化。年度签约合同金额与项目数量连续三年保持增长,体现了市场对其服务价值的深度认可;同时,北京睿闻咨询成功的从传统的战略规划、流程优化等基础咨询,向数字化、高价值领域快速拓展;在客户基础上,北京睿闻咨询深度耕耘原有客户行业,加大对新领域行业的客户资源挖掘。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资产总额1143.42533.39343.75
负债总额1014.13554.31346.85
净资产129.29-20.92-3.10
营业收入297.4238.2476.16
营业利润63.48-17.81-10.18
净利润60.21-17.81-10.18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睿闻咨询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三、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34-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及临时管理人于2025年10月31日、
11月2日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受让股数、投资金额以及每股价格如下所示:
序号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受让股数投资金额(元)每股价格
1中国外贸信托105531250145633125.001.38元/股
2新余达卓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3芜湖长卓投资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4疆钰启辰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5湖南湘江汇城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6湖北国科六号4600000063480000.001.38元/股
7青岛鹿秀投资4390625060590625.001.38元/股
8山西锦融7000000096600000.001.38元/股
9北京北置泰来1600000022080000.001.38元/股
10海南弘顺恒嘉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11深圳邦信一号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12北京数链智联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13北京京韬聚合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14青岛兴砥投资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15天津泓生嘉和86000000118680000.001.38元/股
16国民信托3906250053906250.001.38元/股
17深圳信发四号859375011859375.001.38元/股
18北京睿闻咨询39062505390625.001.38元/股
合计11930000001646340000.00
(一)公司与中国外贸信托、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A.《重整投资协议》一及其补充协议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中国外贸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35-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中国外贸信托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中国外贸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中国外贸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中国外贸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中国外贸信托申请在中国外贸信托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36-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中国外贸信托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中国外贸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中国外贸信托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中国外贸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中国外贸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中国外贸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B.《重整投资协议》二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中国外贸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中国外贸信托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中国外贸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37-资款人民币2695312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受让195312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中国外贸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中国外贸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外贸信托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250万元视同为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953125元(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38-*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中国外贸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中国外贸信托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中国外贸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中国外贸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中国外贸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公司与新余达卓、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新余达卓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新余达卓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新余达卓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新余达卓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39-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新余达卓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新余达卓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新余达卓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新余达卓申请在新余达卓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新余达卓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
新余达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新余达卓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新余达卓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新余达卓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40-股份已交割至新余达卓,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新余达卓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新余达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公司与芜湖长卓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芜湖长卓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芜湖长卓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芜湖长卓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芜湖长卓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芜湖长卓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41-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芜湖长卓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芜湖长卓投资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芜湖长卓投资申请在芜湖长卓投资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芜湖长卓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芜湖长卓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芜湖长卓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芜湖长卓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芜湖长卓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芜湖长卓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芜湖长卓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芜湖长卓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公司与疆钰启辰、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42-(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疆钰启辰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疆钰启辰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疆钰启辰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疆钰启辰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疆钰启辰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疆钰启辰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疆钰启辰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疆钰启辰申请在疆钰启辰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疆钰-43-启辰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
疆钰启辰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疆钰启辰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疆钰启辰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疆钰启辰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疆钰启辰,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疆钰启辰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疆钰启辰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公司与湖南湘江汇城、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湖南湘江汇城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湖南湘江汇城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湖南湘江汇城代表的两个基金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分别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83076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零柒万陆仟元整)、35604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万肆仟-44-元整),分别受让60200000股、258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湖南湘江汇城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湖南湘江汇城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湖南湘江汇城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湖南湘江汇城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湖南湘江汇城申请在湖南湘江汇城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湖南湘江汇城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湖南湘江汇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湖南湘江汇城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45-*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湖南湘江汇城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湖南湘江汇城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湖南湘江汇城,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湖南湘江汇城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湖南湘江汇城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公司与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
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作为(预)
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
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其中湖北国科六号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6348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捌万元整),受让4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青岛鹿秀投资支付重整投资款
-46-人民币552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万元整),受让
40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最终
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湖
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湖北国科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投资意向
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在湖北国科六号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888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后原路返还;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故青岛鹿秀投资还需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继续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47-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湖北国科六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湖北国科六号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5759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玖万贰仟元整);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青岛鹿秀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5008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万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
割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
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七)公司与青岛鹿秀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
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青岛鹿秀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48-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青岛鹿秀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青岛鹿秀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39062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受让39062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青岛鹿秀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青岛鹿秀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青岛鹿秀投资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50万元视同为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
-49-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390625元(大写: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青岛鹿秀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青岛鹿秀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青岛鹿秀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青岛鹿秀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青岛鹿秀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公司与山西锦融、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山西锦融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山西锦融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山西锦融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966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万元整),受让
70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山西锦融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50-(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山西锦融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山西锦融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的10%(即不少于人民币
966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陆拾陆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山西锦融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山西锦融申请在山西锦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山西锦融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
山西锦融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山西锦融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866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山西锦融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
-51-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山西锦融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山西锦融,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山西锦融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山西锦融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公司与北京北置泰来、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北置泰来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北置泰来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北置泰来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
资款人民币220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零捌万元整),受让1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北置泰来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北置泰来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
-52-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北京北置泰来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204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肆万捌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北置泰来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北京北置泰来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北置泰来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2003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叁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北置泰来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北置泰来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北置泰来,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北置泰来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北置泰来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公司与海南弘顺恒嘉、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53-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海南弘顺恒嘉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海南弘顺恒嘉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海南弘顺恒嘉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海南弘顺恒嘉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海南弘顺恒嘉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海南弘顺恒嘉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海南弘顺恒嘉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海南弘顺恒嘉申请在海南弘顺恒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54-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海南弘顺恒嘉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海南弘顺恒嘉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海南弘顺恒嘉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海南弘顺恒嘉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海南弘顺恒嘉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海南弘顺恒嘉,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海南弘顺恒嘉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海南弘顺恒嘉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一)公司与深圳邦信一号、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深圳邦信一号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深圳邦信一号应当全-55-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深圳邦信一号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深圳邦信一号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深圳邦信一号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深圳邦信一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深圳邦信一号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深圳邦信一号申请在深圳邦信一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深圳邦信一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深圳邦信一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深圳邦信一号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56-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深圳邦信一号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深圳邦信一号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深圳邦信一号,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深圳邦信一号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深圳邦信一号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二)公司与北京数链智联、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数链智联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数链智联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数链智联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数链智联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
-57-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数链智联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北京数链智联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北京数链智联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北京数链智联申请在北京数链智联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数链智联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北京数链智联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数链智联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数链智联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58-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数链智联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数链智联,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数链智联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数链智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三)公司与北京京韬聚合、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京韬聚合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京韬聚合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京韬聚合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京韬聚合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59-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京韬聚合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北京京韬聚合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北京京韬聚合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北京京韬聚合申请在北京京韬聚合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京韬聚合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北京京韬聚合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京韬聚合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京韬聚合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京韬聚合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京韬聚合,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60-京京韬聚合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京韬聚合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四)公司与青岛兴砥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青岛兴砥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青岛兴砥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青岛兴砥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青岛兴砥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青岛兴砥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61-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青岛兴砥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青岛兴砥投资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青岛兴砥投资申请在青岛兴砥投资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青岛兴砥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青岛兴砥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青岛兴砥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青岛兴砥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青岛兴砥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青岛兴砥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青岛兴砥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青岛兴砥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五)公司与天津泓生嘉和、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62-(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天津泓生嘉和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天津泓生嘉和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天津泓生嘉和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天津泓生嘉和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天津泓生嘉和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天津泓生嘉和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天津泓生嘉和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天津泓生嘉和申请在天津泓生嘉和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63-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天津泓生嘉和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天津泓生嘉和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天津泓生嘉和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天津泓生嘉和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天津泓生嘉和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天津泓生嘉和,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天津泓生嘉和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天津泓生嘉和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六)公司与国民信托、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
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国民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
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国民信托应当全面充-64-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国民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390625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受让390625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国民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国民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国民信托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500万元视同为国民信托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国民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国民信托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国民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
人民币3906250元(大写:叁佰玖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65-*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国民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国民信托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国民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国民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
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国民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七)公司与深圳信发四号、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
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深圳信发四号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深圳信发四号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深圳信发四号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59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受让85937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深圳信发四号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66-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深圳信发四号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深圳信发四号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110万元视同为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深圳信发四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859375元(大写:捌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深圳信发四号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深圳信发四号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67-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深圳信发四号,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深圳信发四号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深圳信发四号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八)公司与北京睿闻咨询、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
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睿闻咨询作为(预)重整财务投
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睿闻咨询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睿闻咨询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39062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受让39062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睿闻咨询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
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睿闻咨询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68-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北京睿闻咨询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50万元视同为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睿闻咨询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
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390625元(大写: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睿闻咨询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睿闻咨询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睿闻咨询,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睿闻咨询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
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睿闻咨询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九)公司与以上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以下统称“财务投资人”)及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违约条款
-69-及生效条款如下:
1.违约责任
(1)本协议完成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华闻集团、财务
投资人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严重失实的,视为该方违约。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依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
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额支付违约赔偿。
2.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并指定临
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本协议项下临时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管理人承接。
(3)财务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务投资人认可且同意华闻集团以本协议及财务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制定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财务投资人承诺其一经签署本协议,即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约束。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及其他应遵
守的要求等内容,对本协议华闻集团、财务投资人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4)就本次重整投资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有),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5)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事项,仍适用《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
四、资金来源及支付安排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财务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重整方案执行过程中转增的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70-金或自筹资金。
五、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财务投资人在受让公司转增股份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12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安排,鉴于财务投资人持股分散情况,财务投资人之间以及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暂不存在财务投资人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变化情况最终将视公司重整方案的整体执行结果而定。
六、取得相关股份所需支付的货币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临时管理人通过公
开招募及遴选程序,并综合考虑了财务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后续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及未来经营中财务投资人将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市
场化确定,所涉及的财务投资人取得相关股份所需的货币对价,亦是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市场重整案例等,充分协商谈判确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规定,财务投资人将均
以人民币1.38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转增股票,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财务投资人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情形。
七、财务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
-71-障等
(一)相关承诺
财务投资人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证券账户之日起,其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的规定,在12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如财务投资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股份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其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二)履约措施、履约能力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部分重整投资款(合计15374.4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财务投资人申请在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三)履约保障
1.若财务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财务投资人每逾期一日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经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根据约定解除协议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均不予退还,同时财务投资人应按照其尚未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若扣缴的保证金及其他重整投资款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因
财务投资人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继续向财务投资人进行追偿。
2.标的股份交割前,若发现财务投资人不符合《招募公告》报名条件的,或财务投资人存在社会集资、公开市场融资等行为的,则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及-72-/或临时管理人根据约定解除协议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八、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推动公司重整程序的
必要环节,有助于后续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面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九、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
第(八)项,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73-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报备文件
(一)《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