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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英洛华 --%

证券代码:000795证券简称:英洛华公告编号:2026-029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202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39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中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1133684103股,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1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6303129股,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1097380974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78人,代表股份

476662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5377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73人,代表股份22885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776人,代表股份27326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444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773人,代表股份22885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480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3%;反对172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8%;

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6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25%;反对172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4%;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4800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093%;反对172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8%;

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63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53%;反对172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8%;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66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8%;反对187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

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28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84%;反对187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0%;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7%。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62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2%;反对191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9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59%;反对191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8%;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产业基金规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9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588%;反对190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3%;

3弃权1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9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88%;反对190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3%;弃权1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8%。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相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336424股。横店控股和金华相家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度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590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3%;反对190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7%;

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53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68%;反对190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89%;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81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7%;反对169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

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7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63%;反对169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10%;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4弃权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43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3%;反对204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1%;

弃权1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9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16%;反对204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9%;弃权1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熊孟飞、董雯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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