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
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含网络投票情况)统计表;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
1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15:00在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
区府左路凯莱大饭店 B1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01人,所持股份总数12116612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00%。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00740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38%,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含
2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96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20425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
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含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在内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1593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1%;反对8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7%;弃权1638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2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41%;反对8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45%;弃权163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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