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一汽解放(000800)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贻亮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岳丛璐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是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取得并审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是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行督导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行督导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公司存在前次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超出董事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形,但相关募项目工作内容集资金于现金管理期间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到期后未再购买任何现金管理产品,且公司自查发现该情况后已及时赎回相关现金管理产品,并已对此进行了针对性整改。针对上述情形,保荐人已提示公司关注并持续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共发表专项意见1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6年3月26日
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信息披露的注意
事项、董高任职行为规范、对外担保和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金往来、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及案例等方面进行培训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不适用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不适用
第4.6.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不适用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不适用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不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其他规定的情况。项目工作内容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保荐人在发现问题后组织公公司存在前次暂时闲置募集资司人员学习《上市公司募集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决议有资金监管规则》,公司也加强效期的情形,但相关募集资金了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力于现金管理期间均存放于募集度,并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资金专户,公司在董事会授权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关于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期限到期后未再购买任何现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产品,且公司自查发现该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情况后已及时赎回相关现金管募集资金的议案》,避免在后理产品,并已对此进行了针对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性整改。
不规范情况。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无不适用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
无不适用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无不适用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一汽股份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3、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与是不适用上市公司依法签署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上述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一汽股份实际控制的企业,一汽股份将在合法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一汽股份实际控制的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将尽最大努力促使除一汽股份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合营或联营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汽”)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商用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国一汽及其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中国一汽或其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以下简称“该等新业务机会”),中国一汽将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是不适用
或其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决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的,中国一汽或其控股企业方可从事。4、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且中国一汽或其控股企业从事该等新业务机会,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中国一汽或其控
股企业收购在该等新业务机会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中国一汽或其控股企业在该等新业务机会中的资产或业务。中国一汽将确保其控股企业遵守前述承诺。5、中国一汽的子公司一汽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轻型汽车”)下属的
哈轻公司、一汽红塔(以下与哈轻公司合称为“轻卡公司”)从事部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分轻型卡车业务,但目前处于停产或亏损状态,其负担较重且盈利状况不稳定。中国一汽承诺,其将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全部委托给解放有限进行管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不晚于满足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各自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
收益率且重组后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条件的12个月内,启动将其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分批次或一次性注入上市公司,或者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促使轻卡公司不再从事轻型卡车相关业务
等的程序,并将在启动前述程序后尽快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审批程序。
6、自承诺函出具日起,中国一汽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将采取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
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7、上述各项承诺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生效,并在中国一汽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商用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汽股份及其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以下简称“该等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决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的,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方可从事。4、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且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从事该等新业务机会,则上市公司是不适用或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收
购在该等新业务机会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该等新业务机会中的资产或业务。一汽股份将确保本公司控股企业遵守前述承诺。5、一汽股份的子公司一汽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哈轻公司、一汽红塔从事部分轻型卡车业务,但目前处于停产或亏损状态,其负担较重且盈利状况不稳定。
一汽股份承诺,将督促将其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全部委托给解放有限进行管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不晚于满足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各自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
率且重组后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条件的12个月内,启动将一汽股份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分批次或一次性注入上市公司,或者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或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促使轻卡公司不再从事轻型卡车相关业
务等的程序,并将在启动前述程序后尽快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审批程序。6、自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一汽股份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将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竞争业
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7、上述各项承诺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生效,并在一汽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不在一汽股份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一汽股份及下属单位领薪。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一汽股份及下属单位。(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一汽股份及其下属单位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一汽股份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是不适用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一汽股份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一汽股份及其下属单位兼职。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一汽股份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一汽股份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与一汽股份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或混同。(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3、保证一汽股份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之外,不干涉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承诺:
“1、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是不适用益;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向一汽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与一汽股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一汽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关于车辆生产资质
事项的说明:
“解放有限生产资质及产品公告由中国一汽进行集团化管理,即解放有限使用中国一汽车辆生产资质,其生产资质及产品公告申报由中国是不适用一汽统一管理。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国一汽将根据解放有限实际需要继续维持集团化管理,解放有限可继续使用相关生产资质,并保持现有车型公告不变。中国一汽不会妨碍解放有限持续使用相关资质,并将配合解放有限保持相关资质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标的资产瑕
疵情况的承诺:
“解放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系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被征收、报建手续不齐全、超出红线建设等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上述房产占解放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所有权总面积的
0.6%,占比相对较小,不会对解放有限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是不适用利影响。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就上述事宜,本公司承诺,上述房产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不会对解放有限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如因上述房产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而导致上市公司或解放有限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解放有限进行全额补偿。”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碧磊、李胜、王浩、刘延昌、邓为工、陈华、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李颖、许海根、王立君、段英慧、于长信、季一志、王建宇、王建勋)于2024年10月22日做出承诺:
“如在本次重组前本人持有一汽解放的股份,则自一汽解放本次交易是不适用
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持所持一汽解放股份,亦未有任何减持一汽解放股份的计划。期间,本人如因一汽解放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碧磊、李胜、王浩、刘延昌、邓为工、陈华、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李颖、许海根、王立君、段英慧、于长信、季一志、王建宇、王建勋)于2024年10月29日做出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是不适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做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一汽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关于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3、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署规范是不适用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上述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将在合法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将尽最大努力促使除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合营或联营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一汽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本公司及下属单位领薪。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下属单位。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会非法是不适用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本公司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兼职。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或混同。(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3、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之外,不干涉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承诺:
“自一汽解放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一汽解放股份,亦未有任何减持一汽解放股份的计划。期间,是不适用
本公司如因一汽解放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是不适用
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一汽奔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
10月22日作出承诺:
“自一汽解放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一汽解放股份,亦未有任何减持一汽解放股份的计划。期间,是不适用本公司如因一汽解放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汉杰、吴碧磊、李胜、于长信、刘延昌、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王建勋、张国华、毕文权、李红建、田海峰、季一志)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是不适用
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
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承诺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
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汽奔腾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是不适用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承诺:
“基于对你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是不适用诺,2025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指定孙
靖譞先生和罗唯女士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于孙靖譞先生和罗唯女士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陈贻亮先生和岳丛璐女士接替孙靖譞先生和罗唯女士继续担
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2025年3月14日,中金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丹、改情况贾义真的监管函》(深证函〔2025〕181号),中金公司作为项目保荐人,因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投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贻亮岳丛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