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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1 查看全文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2024年1月10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或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四)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五)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六)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

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价格及成本

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各拟订和履行关联交易的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做好履行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

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四条(二)2、3、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

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除关联担保等规则另有规定的外,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还应当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应当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前款所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

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提案

人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

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

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董事负有披露义务。即不论该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在交易事项发生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但不得参与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公布非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九)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公告指引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介绍;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

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六章对下属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股权的下属公司(下称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按本办法执行,其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的关联交易,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下属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将达到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告。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就任下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及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公司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应以书

面形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督促各下属公司修订其公司章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及本办法未列明之事项,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4月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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