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2024年1月10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
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