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下属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五)发生的上述交易,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发生第3项、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除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外,还应配合公司履行内部审批及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日常交易事项:公司签署或即将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销售产品及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已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及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除关联担保、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除关联担保外、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4、为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九)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0、破产。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3、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
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
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17、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报告及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
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当日以
书面、口头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送重大信息,若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