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5年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2025年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4月23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3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决定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4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14:30在四川省
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保平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到场参会并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程旗女士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6907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0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26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27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3434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20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杨保平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到场参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02918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反对4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0289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45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02879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4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49%;反对4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2%;
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9%。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2905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9%;反对4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5.《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2905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4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503136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28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57%;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7%;
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503136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2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29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5%;反对2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6%;
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503117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2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10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9%;反对2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7%;
弃权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4%。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同意503121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9%;反对2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14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98%;反对2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
弃权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获得回购股份融资支持相关情况
同意50312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2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17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43%;反对2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1%;
弃权905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503086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8%;反对25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78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31%;反对2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7%;
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
排
同意503139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69%;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5%;
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503135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反对2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28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7%;反对2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6%;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周敏刘子菡
单位负责人:
卢勇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