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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依照《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应披露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本制度“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发生的达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的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以及其它临时性公告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指定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即所有的信息传递工作均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四川证监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理班子的责任

(一)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经理助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二)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四)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及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三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有关非公开重大信息处于保密状态。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二)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四)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五)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的接待和推广制度,其内容包括接待和推

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

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其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

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

邮编:621000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电话:(0816)2336252

传真:(0816)2336335

电子邮箱:dsb@jiuzhoutech.com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4月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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