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表决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等媒体上刊登《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9999 号黄金时代广场 D 座 7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00857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0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225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1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36632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4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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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62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06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703301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3%;反对445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弃权2325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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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841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6%;
反对4458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8%;弃权2325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5%。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032341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反对:4510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2341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7741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98%;
反对4510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8%;弃权
2341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4%。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032301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1%;反对4510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2344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7701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8%;
反对4510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9%;弃权
2344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3%。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0320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4%;反对4510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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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2374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740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14%;
反对4510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9%;弃权
2374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6%。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032171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3%;反对4531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弃权233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7571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55%;
反对4531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2%;弃权
2336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3%。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03217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4%;反对4510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2357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757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57%;
反对4510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9%;弃权
2357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4%。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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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728431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4%;反对445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4%;弃权2354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812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94%;
反对4458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8%;弃权
2354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8%。
本提案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77334600股、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149531股均已回避表决,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5261620股未参与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7329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4%;反对3446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6%;弃权232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3830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56%;
反对34468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6%;弃权
2326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03031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5%;反对4460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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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弃权2593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71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93%;
反对4460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5%;弃权
2593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3%。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蒲舜勃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毕志远
2025年5月14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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