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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03证券简称:山高环能公告编号:2025-024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9999 号黄金时代广场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

171008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42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168366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7人,代

表股份40062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6人,代表股份40005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30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3%;

反对44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弃权

23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8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6%;反对44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弃权23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2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3%;

反对45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

23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77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98%;反对45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8%;弃权23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23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1%;

反对4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

23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88%;反对4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9%;弃权23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20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4%;

反对4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

23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14%;反对4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9%;弃权23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21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3%;反对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弃权

23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5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55%;反对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2%;弃权23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2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4%;

反对4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

23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57%;反对4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9%;弃权23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43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4%;

反对44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4%;弃权

23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8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94%;反对44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弃权23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8%。

本提案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77334600股、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149531股均已回避表决,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5261620股未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329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4%;

反对344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6%;弃权

23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8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56%;反对344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036%;弃权23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8%。

表决结果: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提案9.00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303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5%;

反对44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弃权

25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5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93%;反对44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5%;弃权25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3%。

表决结果: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蒲舜勃毕志远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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