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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有效防患和化解风险,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托管类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合资公司应通过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等适当方式确认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包括期货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交易标

的仅限于公司主要产成品、原材料及其他利润构成要素。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借助期货的价格发现、价格锁定、风险对冲功能,采用对冲或实物交割的方式来抵消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生产经营成本与产成品销售价格。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以套期保值和防范减

值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期货交易,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其资金使用不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制定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

法。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授权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办法;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四)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总裁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期货业务。由公司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相关下属公司总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期货业务管理办法;

(三)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审核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交易方案;

(六)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业务的开展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财金资源中心为期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期货业务管理办法;

(二)审核期货业务方案;

(三)对期货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四)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业务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

(五)组织期货相关人员进行期货业务培训;

(六)履行期货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下属公司为期货业务操作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细则;

(二)根据期货业务具体情况设置权责清晰的职能部门或岗位,但业务操作实施与风险控制不得由同一岗位兼任。

第十二条财金资源中心为期货业务资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

(二)负责资金调拨和保证金追加审批;(三)负责期货业务账务处理及其他相关财务运作方面的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审计管理中心为期货业务审计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期货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实施内控检查评价;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业务对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期货业务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期货领导小组为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的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由

期货领导小组确定,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下属公司的期货交易,须由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经审批后的期货交易总额度,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九条期货业务应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下属公司应在上报年度全面预算同时提交年度期货业务方案。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下属公司年度期货业务方案由财金资源中心审核并汇总后提交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年度期货业务方案至少包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市场分析及风险对策等。年度期货业务方案须对全年套期保值计划及套期保值额度详细列示。

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就财金资源中心提交的期货交易方案进行审议,审

议通过后,按照权限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下属公司如需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需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须对相关风险保持必要关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四)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五)确保交易指令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下属公司应及时上报,并提交分析建议报告:

(一)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二)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三)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四)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五)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年度期货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参与期货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期货风险,严格执行期货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期货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二十七条下属公司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

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财金资源中心,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风控专员,加强有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下属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金资源中心及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八章保密及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应妥善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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