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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展能源:业务专项激励管理制度(2026年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8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项激励管理制度

业务专项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撑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实现和业务目标达成,激发效率,建立、健全公司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激励对象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激励对象是指符合下述要求的人员:

(一)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业

务中心的开发、销售、研发及交付等骨干人员。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考核年度内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考核年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考核年度内入职尚未转正的;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考核年度离职,或激励时已离职人员。

1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项激励管理制度

如在公司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方案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方案的权利。

第三章业务专项激励的标准

第五条业务专项激励的标准

(一)混塔业务中心专项激励标准:

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核心标准,以“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按照梯级累进方式进行激励。

(二)新能源业务中心开发专项激励标准:

对于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开发的项目发放开发业务激励,同时兼顾 NPV 超额收益激励,激励以项目规定进度的全投资收益率为标准。

第六条业务专项激励基线制定标准

参照同类型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全投资收益率作为基线制定标准,使基线设定更加有效、合理及市场化。

第四章业务专项激励比例

第七条业务专项激励比例

(一)业务中心在完成业务专项激励基线的前提下,超过基线的部分,公司发放专项激励。具体不同业务中心的激励比例,根据业务中心的性质、所处的细分行业等进行综合判断后确定。

(二)实现的业务激励,奖励范围和奖励额度由公司管理层决定,可以在当

年进行一次性分配,也可以当年分配部分、留存到以后年度再分配剩余的部分。

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当年运营实际情况统筹发放业务专项激励奖金,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第五章管理权限

第九条人力综合部可结合实际情况以本制度为基础制定实施管理办法或其

他特别规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项激励管理制度

第十条业务中心负责组织激励奖金的申报、奖金核算工作,报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后进行发放。财务资金部参与激励发放的审批,人力综合部负责协同激励核算,以及激励审批通过后的发放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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