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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展能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七条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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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可授权董事会行使上条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在上述前提下,将以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提高决策效率为原则对董事会进行相关授权,授权内容为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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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股东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备齐。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

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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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对于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临时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4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临时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也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并应加盖法人印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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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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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与召开股东会有关的事务。秘书处由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辅助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章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由大会主持人决定发言顺序。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正当的发言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会议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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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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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六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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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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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临时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十二条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11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六十六条提议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住所或公司通知的其他地点。

第六十七条对于提议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及其

12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主持人;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若审计委员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会议,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十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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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七条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

会主持人宣布后,即成为股东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

14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证。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按本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公告。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四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本议事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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