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10
1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5SZ(法)字第 0450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2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公告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A 座 13 楼新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3、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1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26人,共计持有公司3有表决权股份686431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8620493股,下同)的60.1292%,其中: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657269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74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有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718人,代表股份
291627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4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或远程通讯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71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40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
权1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65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7%;反对40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3%;弃权1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44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4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弃
权1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390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61%;反对4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2%;弃权1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49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1%;反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弃
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433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66%;反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9%;弃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40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9%;反对42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
权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347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7%;反对42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弃权1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99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5%;反对4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
权1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6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3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91%;反对4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5%;弃权1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56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39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
权1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50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8%;反对39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7%;弃权1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748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5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
权1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5429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0%;反对5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6%;弃权1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7认弃权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86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5%;反对3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
权1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803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3%;反对3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4%;弃权1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37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4%;反对4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
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6316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2%;反对4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1%;弃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8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7832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5%;反对4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
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5774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7%;反对4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0%;弃权2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764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反对46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
权2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5583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4%;反对46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弃权2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琤郑荣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邓万蔚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