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1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 05100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2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13日公告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 29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A座 13 楼新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3、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地点、时间、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5日。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4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642750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18%,其中:
1、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35467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有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39人,代表股份728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1810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
反对48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8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59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2.2293%;反对4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5714%;弃权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1.19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琤黄可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郭睿林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