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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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扬法意字(2025)第0224号
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审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表决通过。
2.经查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2025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经审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0月31日9:15-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5年10月31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董事长李增群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6人,代表股份436,28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2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3人,代表股份68,1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634%。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表决。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6,28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2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1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6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查阅公司在巨潮信息网披露的信息及公司的承诺,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08,35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73%;反对 5,05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5%;弃权22,87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94,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79%;反对5,05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1%;弃权22,87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70%。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08,351,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73%;反对27,9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72%;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9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77%;反对27,9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69%;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08,35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78%;反对27,90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72%;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9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08%;反对27,90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67%;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08,34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48%;反对27,86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80%;弃权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同意40,183,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16%;反对27,869,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78%;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同意408,337,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42%;反对27,872,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85%;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80,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79%;反对27,872,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114%;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6.《关于制定<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5,88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2%;反对32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28,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4%;反对32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弃权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负费人情
经办律师:
李春颖
王欣欣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