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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叶: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1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在董事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局报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

2知情人以及其他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局办公室,并对所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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