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立足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累计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5%或经营性现金流低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政策
1、未来三年(2026-2028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第四条利润分配决策、执行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
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没有提
出现金利润分红方案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
重新审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形,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制订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