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5时00分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公司
行政中心3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0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267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51%),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620088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806%。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711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74%;反对830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2%;
弃权7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40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184%;反对830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74%;弃权7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2%。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714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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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056%;反对8610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3%;
弃权8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004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733%;反对8610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57%;弃权8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09%。
3、《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61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98%;反对901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2%;
弃权7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本议案的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30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136%;反对901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08%;弃权7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6%。
4、《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30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51%;反对8340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1%;
弃权5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9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33%;反对8340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66%;弃权5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01%。
5、《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13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19%;反对817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9%;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8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425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263%;反对817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33%;弃权8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4%。
6、《关于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65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25%;反对8010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9%;
弃权5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942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51%;反对8010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91%;弃权5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932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31%;反对739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4%;
弃权8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8222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604%;反对739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78%;弃权8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8%。
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94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2%;反对736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4%;
弃权8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本议案获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8234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46%;反对736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02%;弃权8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52%。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963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86%;反对868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3%;
弃权5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61%;反对868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962%;弃权5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柏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沈国权朱戈
负责人:经办律师:
2026年5月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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