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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3

第四章工作程序...............................................3

第五章议事规则...............................................4

第六章附则.................................................5

1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勤勉尽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负责董事会事务的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董事由具有提名权的人员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高级管理人员由具有提名权的人员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在审查前,应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提名人、公司相关部门或者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人选建议等材料以提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或者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

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4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及会议服务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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