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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度编号 YYXC/QG-5.3-08-3-2025-QY

制度文号岳阳兴长企字〔2025〕13号制度版本3主办部门企业运营部财务资产部

管理/业务类别公司治理/工作细则会签部门行政管理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审核部门企业运营部监督检查者企业运营部签发日期2025年12月12日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生效日期2025年12月12日

规范审计委员会构成、职责、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其监制定目的督、评估公司财务信息、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功能,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定依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约束对象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议事规则适用范围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度/原《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废止说明细则》(YYXC/QG-5.3-08-2-2023-QY)同时废止

11基本要求

1.1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指导审计团队的工作,

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2职责

2.1企业运营部证券团队

2.1.1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协

同公司相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提供便利、支持。

2.2行政管理部审计监察团队

2.2.1审计监察团队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团队,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2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2.3负责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事项,协同会计师事务所,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2.4负责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报告、议案的拟定,落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及会议决议。

2.3财务资产部

2.3.1负责就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审计等相关事项,协同会

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人员组成与任期

23.1.1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3.1.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1.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长推举、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3.1.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3.1.1至3.1.3条规定补选委员。

3.2职责权限

3.2.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3.2.2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2.3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3.2.4监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实施。

3.3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3.3.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3.3.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3.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4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3.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3.5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3.3.6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3.3.7年度报告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防止发

生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3.4会议召集

3.4.1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4.2会议通知及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全体委员,经全

体委员会前、会中共同同意,可少于3日送达或不经送达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3.4.3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3.5会议召开

3.5.1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的,由其指定1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53.5.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5.3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3.5.4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3.5.5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5.6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6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6.1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意

见为同意、反对、弃权,如反对或弃权,应当说明理由。

3.6.2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所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表决。

3.6.3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因回避导致无法过半数时,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3.6.4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召开日

期地点、召集人、出席委员、会议议程、委员对各议题的意见、

各议题表决结果等,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3.6.5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0年。

63.7附则

3.7.1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3.7.2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7.3本细则未尽事宜、与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之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7.4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检查与考核

4.1企业运营部证券团队检查本细则的设计、执行情况,如因细

则存在设计缺陷导致违规,由董事会秘书决定对证券团队进行考核兑现。各部门、团队如未执行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影响,决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兑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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