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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郸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邮编: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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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8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8月28日,贵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股东会会议登记方法等。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14:3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4日14:30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15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8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45,600,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7.98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8,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983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7,000,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002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0%;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1%;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0%;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1%;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9%;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3%;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0%;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1%;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0%;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1%;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6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6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7%;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中,议案五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邵 文武

20v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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