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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新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ST节能 --%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025年8月25日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资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雾节能”或“资公司”或“公司的委地银徐地律师、冯华丽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神雾节能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神雾节能《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责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责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神雾节能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时会开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戴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股东会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神雾节能本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由神雾节能董事长朱林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表决;董事朱林、余良程、董郭静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崔博、丁晓殊、钱传海、王绍佳、郭永生、肖敏视频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年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至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君开程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神雾节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神雾节能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8,60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43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5,6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22,98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神雾节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神雾节能《幸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267,716,620股,中4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

反对650,600股,占出应会有权股份总数的0.22%券券义230,100月支(9、,4年-49757144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329,116,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47%反对6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4%;券权236,100股(其中,固本投票跌认存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拟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718,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5%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奔权236,100股(其中,因木投票跌认卉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1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00:反对6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631%;弃权2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786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京众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718,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

反对64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弃权2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1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23%;反对64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608%;弃权2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9%。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徐驰

冯华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驰

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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