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优化精进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健全公司全面薪资管理及落实有效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薪酬方案的确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负责高管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
1第六条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第七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因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此外,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
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董事会根据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不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发放薪酬与绩效奖金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2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公司年度收入、利润效益及个人业绩,
调整薪酬方案或计划,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涉及董事的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批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奖励措施。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年
度浮动绩效及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被公司依法免职的;
(四)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审查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进行处分。
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与本制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纠纷或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各方应按照已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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