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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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国浩法意 GHW203号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周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9人,代表股份17423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7992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5人,代表股份624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804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9%;反对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8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37%;反对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66%;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96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2%;反对3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3%;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137%;反对3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33%;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96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9%;反对31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8%;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05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63%;反对31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755%;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96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23%;反对31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04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991%;反对31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7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66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2%;反对4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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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4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52%;反对4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3%;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68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6%;反对3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5%;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0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86%;反对3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36%;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8%。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6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94%;反对3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7%;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22%;反对3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00%;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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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46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61%;反对3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3%;弃权3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2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84%;反对3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72%;弃权3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5%。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6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50%;反对3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6%;弃权2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76%;反对3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55%;弃权2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9%。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1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2%;反对3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3%;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97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60%;反对3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51%;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8%。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王洲周成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