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工代表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与聘任
第六条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
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产生后,工会应当及时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2第九条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正式
聘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就涉及职工重大权益的议题内容通过工会或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
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代
3表董事履行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第五章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补选与罢免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董事因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职工代表董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被依法留置、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任职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董事因故出现空缺,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补选。在新补
选职工代表董事就任前,原职工代表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无特殊原因,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董事会会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职工代表大会考评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十七条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
以上的职工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罢免职工代表董事事项时,职工代
4表董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罢免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进行表决。罢免职工代
表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罢免决议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职工代表董事相关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职工代表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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