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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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94 号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周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2024年5月2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3人,代表股份173971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69951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850%;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99名,代表股份4020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338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4%;反对47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9%;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6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80%;反对47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1%;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3406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2%;反对448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7%;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88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98%;反对448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4%;弃权1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8%。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339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1%;反对45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弃权1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79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03%;反对453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1%;弃权1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6%。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3368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5%;反对483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0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38%;反对483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65%;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37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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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6561%;反对47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弃权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96%;反对47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9%;弃权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5%。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35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5%;反对48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6%;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94%;反对48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2%;弃权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4%。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3377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446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7%;弃权1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7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77%;反对446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5%;弃权1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8%。
表决结果:通过。
8.《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36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0%;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3%;弃权1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2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53%;反对49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9%;弃权1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8%。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940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62%;反对51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62%;反对51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8%。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325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5%;反对502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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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8%;弃权1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7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11%;反对502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5%;弃权1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7、9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王洲周成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