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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

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或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1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解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任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依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2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离职人员

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经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如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按前述书面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对公司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和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十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3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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