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O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决策程序...................................3
第五章议事规则...................................4
第六章附则.......................................4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公司
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