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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电子:超声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 O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2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2

第四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3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4

第六章附则.......................................5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委托理财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以上权限进行审批。

委托理财由公司计财部提供上述委托理财方案及分析。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批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计财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计财部应及时向分管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汇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计财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务登记台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

3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计财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每次结算后10日内,公司计财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证券的副总、证券部报告截至本月末《前12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计财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4(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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