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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2025)证(广)字第0823-2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
邮编:510620电话:(+86)(20)38799346传真:(+86)(20)38799346-200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接受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声电子”“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汕头超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声集团”)自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9855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超声
电子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超声电子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1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
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汕头超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超声集团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声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汕头超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19270415U法定代表人莫翊斌住所汕头市兴业路21号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2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超声仪器的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电
子产品及电话通信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
仪器仪表、电子玩具、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百货,化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交电;电子、电话通信设备的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2年12月16日营业期限1992年12月16日至长期
2、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超声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名称增持前持股数持股比例(%)
3汕头超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6274180030.31%
合计16274180030.31%
(二)本次增持计划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人超声集团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向市场传递超声集团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超声电子的认可度,计划自2025年4月26日起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自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9日,超声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85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累计增持金额约为998.93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5月9日收盘,超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6373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9%。
(五)增持人承诺情况
本次增持人已作出承诺,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超声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本次控股股东超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下:
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控股股东超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本次增持计划,超声集团自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85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增持股份金额998.93万元。截至2025年5月9日收盘,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鉴于本次增持前,增持人超声集团持有超声电子股份超过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增持人超声集团本次增持计划于2025年5月9日完成股份增持后,增持人超声集团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超声电子股份数量不超过超声电子已发行股份的2%。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性意见
5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超声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超
声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6[本页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郭飏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张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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