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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电子:超声电子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 O 二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2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4

第四章其他.............................................4

第五章附则.............................................5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文件以及《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劵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证券投资总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按规定及时披露外,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

1、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

事长批准;

22、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3、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会批准。

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适应

本条款之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证券部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公司证券部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董

事长审批,并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

公司计财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内部审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计财部应于年度末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九条公司应以“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设

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并与银行办理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手续,以保证用于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管理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计财部和证劵部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方可存入或取出。

3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

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4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

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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