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5证券简称:太钢不锈公告编号:2026-0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鉴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公司”)
起诉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决鑫邦公司支付太钢不锈货款2.258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鑫邦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5年10月24日与2025年12月2日,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淘宝网发布了关于
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忻州热力”)20%股权的一拍和二
拍公告(一拍起拍价1.8204亿元、二拍起拍价1.654亿元),公告期届满后因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机构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变卖公告,从2026年1月15日起开始变卖,变卖周期为60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鑫邦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
1.654亿元。
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2026年3月16日前法院未能将忻州热力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的1.654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1若完成股权权属变更,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
锈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以股抵债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以股抵债概述
因鑫邦公司购买太钢不锈热连轧卷(板)欠付公司货款2.258亿元。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分别于2025年10月24日与2025年12月2日,通过淘宝网发布了关于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的一拍和二拍公告(一拍起拍价
1.8204亿元、二拍起拍价1.654亿元),公告期届满后因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机构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变卖公告,从2026年1月15日启动司法变卖,变卖周期为60天,即2026年1月15日至3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
1.654亿元。变卖期满以股抵债的价格也为1.654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鑫邦公司。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
2026年3月16日前法院未能将忻州热力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
的1.654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二、债务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24号城墙花园商务楼1214室
24.法定代表人:宫瑞萍
5.注册资本:3880万元
6.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钢材、生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普通机
械、汽车配件、电子仪器仪表、矿山机械设备、铁合金、冶金炉料、电线电缆、建材(不含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租赁;汽车装潢及汽车售
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
自有房屋租赁;金属材料、矿产品、农林牧产品、保温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现股东为宫瑞萍(持有90%的股权)、王吉虎(持有1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本次以股抵债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
公司无法获取鑫邦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9.司法裁定欠款金额:鑫邦公司需支付公司货款2.258亿元及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以司法裁定为准)。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以股抵债方案
(一)本次以股抵债涉及的债权为经司法裁定的鑫邦公司需支付公司货款2.258亿元及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以司法裁定为准)。
(二)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
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拟以司法裁定的
1.654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三)本次以股抵债涉及的资产为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标
的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忻州忻府区大运路转盘西500米东社村村口
4.法定代表人:赵国樑
5.注册资本:3000万元
36.公司主营:经营建设忻州城区热电供热管网项目。
7.股权结构:现股东为山西金邦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邦公司”)(持有80%的股权)、鑫邦公司(持有20%的股权)。
8.忻州热力股权审计情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山西唐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拟执
行案件涉及的忻州热力以2024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晋唐煦清审【2025】0029号)。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忻州热力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9.忻州热力股权评估情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执行案件涉
及的忻州热力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拟执行案件涉及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晋华强评报字【2025】第032号),以2024年
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对象: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总资产账面值为132075.51万元;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总负债账面值为94541.19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7534.32万元。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
4对忻州热力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值为132075.51万元;
总负债账面值为94541.19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7534.32万元。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5316.76万元,增值额为
67782.43万元,增值率为180.59%。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交易后,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锈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2.本次以股抵债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
四、以股抵债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以股抵债的背景及原因
从2025年10月24日开始,法院通过淘宝网对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公开拍卖(一拍起拍价1.8204亿元、二拍起拍价1.654亿元),公告
期届满后无人出价两次拍卖均流拍。2026年1月15日至3月16日,法院开始组织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1.654亿元。
如变卖期无人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
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到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拟接受以股抵债,抵债的股权价格为变卖保留价,即1.654亿元。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公司已垫付费用的承担问题
忻州热力股权拍卖程序中,太钢不锈垫付的评估费与拍卖费,如忻州热力股权变卖未成交,太钢不锈接受以股抵债,可直接在抵债金额中进行核减。
5(三)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经公司初步判断,该以股抵债事项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预计可能会对公司当年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
经司法委托的对忻州热力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均不排除忻州热力存在如因权属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瑕疵可能存在资产和经营风险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变化等导致公司面临损失情形的发生。
如果法院裁定鑫邦公司“以股抵债”,太钢不锈持有忻州热力股权后,涉及忻州热力公司相关治理事宜,公司将与忻州热力另一股东金邦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公司将及时跟进上述相关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晋唐煦清审【2025】
0029号);
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拟执行案件涉及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晋华强评报字【2025】第032号)。
特此公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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