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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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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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梁慧茹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1-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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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5年5月23日14点30分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
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小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投票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下午3:00。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06863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580人,代表股份84090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参会股东均为2025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除李华、南海、张晓东、王清洁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外,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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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七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无涉及中小股东利益,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无优先权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事以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82561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反对7769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
权622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86849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3479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
625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3《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6844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3473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
636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6851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3472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
630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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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6715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3971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
267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6《关于2025年全面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716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3462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
330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7《关于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7135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3486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
332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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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张鑫磊
承办律师:
梁慧茹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