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证券简称:启迪环境公告编号:2025-08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兴平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或“项目公司”)签订《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协议》,协议约定: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受市政府授权将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以 PPP 模式合作(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PPP 项目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2017年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路桥”)与兴平鸿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工程建设。
2023年9月12日,湖南金沙路桥因工程款问题对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及兴平市交通运
输局提起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受理。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3)陕04民初79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湖南金沙路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940455.44元及利息(以61894045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4日为40521687.75元),以上共计659462143.19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1677589.46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441677589.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2022年10月
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远发展
建设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5、本诉案件受理费3339110.72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2671289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667821.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原告兴平鸿远预交),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鉴定费3500000元,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2800000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700000元。保全保险费514380.47元,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78万元
股权结构:自然人周海军持有其90%股份,长沙迪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份。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交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古建筑工程服务;房屋装饰;建筑智能化
建设工程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名称: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新钢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00万元
股权结构:启迪环境持有其99%股份,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其1%股份。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公路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和运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与养护;环保设备、环保器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环保工程的承包、施工、安装,环保工程工艺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兴平鸿远总资产为123842.27万元,净资产为22425.60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09万元(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平鸿远总资产为123843.62万元,净资产为22425.69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574.31万元。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丙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关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建设工程有关争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争议”),甲方已起诉乙方、丙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等,乙方已反诉甲方要求解决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2025年11月4日,针对案涉工程争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鉴此,各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一)工程造价及应付款项确认1、参考一审判决认定情况并统筹考虑工程质量等相关因素,各方经协商后一致确认,
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05848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兴平鸿远应付湖南金沙路桥工程款443906953元(445552443元-1645490元,暂定价,兴平鸿远有权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进行调减)及利息。
2、兴平鸿远应向湖南金沙路桥支付工程款本金暂定为443906953元,但各方同意,
如果未来建设单位(即政府方)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前款确认的案涉工程总造价,则差额部分由湖南金沙路桥和兴平鸿远等比例共担。举例而言,如果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最终审计金额为90000万元,则兴平鸿远有权在应付湖南金沙路桥
443906953元工程款中扣减(105848万元-90000万元)*50%。
3、(2023)陕04民初79号案件中案件受理费3339110.72元、保全费5000元、鉴
定费3500000元、保全保险费514380.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的承担按照(2023)
陕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鉴于各方已按此分别预付了该等费用,因此兴平鸿远应承担的部分,应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湖南金沙路桥。
(二)付款主体及担保额度确认
1、各方一致同意,案涉工程争议付款主债务主体为兴平鸿远,兴平鸿远不纳入破产重整范围。
2、针对兴平鸿远本协议项下债务,湖南金沙路桥有权要求启迪环境公司在9000万元
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为湖南金沙路桥申请拍卖启迪环境公司对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91265810.84元),并在9000万元范围内受偿(如最终拍卖金额不足9000万元,湖南金沙路桥承诺不再向启迪环境追偿,启迪环境不再承担责任)。湖南金沙路桥承诺,不得就超出9000万元部分要求启迪环境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得保全或执行启迪环境公司除前述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
(三)具体付款计划
各方同意通过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化债的方式根本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各方一致同意,自建设单位向兴平鸿远就本项目支付每笔结算款后15日内,兴平鸿远向湖南金沙路桥相应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具体支付金额可参照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达成的分配方案(详见本协议第六条第5款)。
如果因西安银行咸阳分行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兴平鸿远未实际
收到结算款,不视为兴平鸿远违约。(四)发票兴平鸿远每次付款前,湖南金沙路桥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兴平鸿远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如湖南金沙路桥已存在超开发票情形,则无须就超开金额部分重新开具,具体超开发票金额以双方另行核对金额为准。
(五)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解决
兴平鸿远对委托湖南金沙路桥施工的下穿西宝高速 K1103+667 桥梁等案涉工程质量提出质疑,经协商一致,兴平鸿远同意不再收取湖南金沙路桥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各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确认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已经考虑了该等维修费用问题,兴平鸿远未收取湖南金沙路桥维修费用),但湖南金沙路桥应承担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相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工程后续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所有质量整改问题皆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解决,
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承担。案涉工程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以兴平鸿远与湖南金沙路桥签订的总包合同等约定为准。
2、因案涉工程质量引发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款项、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相关责任等),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承担。
3、如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后续导致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公司实际承担了相关责任,湖
南金沙路桥应予全额赔偿,并赔偿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公司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
(六)案涉工程后续建设、审计及有关协调工作
1、本协议生效后,当前影响案涉工程审计工作进展的西出口泵站工程应由湖南金沙路
桥负责完成施工或解决,并达到审计要求。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湖南金沙路桥应向兴平鸿远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
件的施工资料,施工资料需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陕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J 61/T 55-2021)的配套归档要求,按规范分类组卷,保证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满足归档格式标准。
3、湖南金沙路桥应配合兴平鸿远,协调监理方及其他资源,全力协助兴平鸿远完成建
设单位对案涉工程的审计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审计确认包括兴平鸿远除对湖南金沙路桥总包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二类费用等)。湖南金沙路桥应协助兴平鸿远促使审计工作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竣工验收与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用、审计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先行垫付,最终由兴平鸿运公司承担。4、湖南金沙路桥负责协助兴平鸿远争取政府化债资金支持,尽可能确保于2026年1季度内争取到不低于6亿元的资金支持。
5、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均为兴平鸿远债权人,湖南金沙路桥应负责协调
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就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并向兴平鸿远付款后,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咸阳分行的分配比例达成统一意见,但湖南金沙路桥有权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金额。
(七)声明与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不再就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已提交上诉状的,应当不再缴
纳上诉费或者撤回上诉。
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3、湖南金沙路桥不得在超出9000万元债权范围外申请对启迪环境公司强制执行,亦
不得保全或执行启迪环境公司除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启迪环境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以本协议约定阻却强制执行。此外,湖南金沙路桥还应向启迪环境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不足以弥补启迪环境公司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案涉工程争议的工程款问题不存
在任何其他未决纠纷。
5、鉴于启迪环境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湖南金沙路桥承诺,在法院裁定启迪环境公
司进入正式破产重整之前,不得申请拍卖案涉工程以及案涉工程对应的收费权/收益权/经营权。
6、关于案涉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兴平市交通局的工程借款10638.7万元,全部计入
已付工程款中,最终由兴平鸿远与兴平市交通局结算。但湖南金沙路桥应向兴平鸿远补足合法有效发票,该等借款应补足的发票金额为82029408.03元(106387000元-24357591.97元)。
(八)争议解决1、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该法律进行解释。
2、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与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是从保障公司利益角度、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