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体在职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含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以及独立董事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市场及相关行业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由其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公司章程列明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第六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方案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年薪:按照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是完成本职工作给付的报酬。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业绩及管理职能履职情况等相挂钩,以绩效评价为依据。
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
第九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需要另行制定专项方案的中长
期激励、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各项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依法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和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绩效评价和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后方可结算发放。
第十二条为强化长效激励约束并防范经营风险,公司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公司可
以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等因素,明确递延支付的适用范围,确保薪酬激励与公司长期价值增长相匹配。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符合薪酬发放条件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可以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别岗位变化调整。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