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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26证券简称:启迪环境公告编号:2025-04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于2025年2月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发出的《传票》((2025)鄂05破申1号),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蓝深集团”)向宜昌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收到的《传票》((2025)鄂05破申2号),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星”)向宜昌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经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宜昌中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鄂05破申1号、(2025)鄂05破申2号),对申请人蓝深集团、江苏华星请求启迪环境破产清算事项不予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2025)鄂05破申1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向宜昌中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称:启迪环境欠蓝深集团货款及利息,经双方在法院调解后,仍未履行。截止目前已经欠付金额达100余万元,经法院执行仍无法执行到位。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申请启迪环境破产清算。

宜昌中院立案审查后,启迪环境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提交书面异议,称启迪环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资产显著大于负债。申请人的债权金额较小,启迪环境有能力偿还。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启迪环境资产总额约238.05亿,负债约153.62亿,公司目前还在正常经营,经营状况尚好,会逐步解决对外的欠款问题。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启迪环境还提交了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宜昌中院经初步审查查明,启迪环境于1993年10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43057.8784万元。蓝深集团提交了5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启迪环境欠蓝深集团北京销售公司货款15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宜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合蓝深集团北京销售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启迪环境提交的证据,本案不足以认定启迪环境作为债务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蓝深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宜昌中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25)鄂05破申2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华星向宜昌中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破产清算的申请,称:启迪环境欠江苏华星货款,经双方在法院调解后,仍未履行。截止目前已经欠付金额达75余万元,经法院执行仍无法执行到位。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申请启迪环境破产清算。

宜昌中院立案审查后,启迪环境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提交书面异议,称启迪环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资产显著大于负债。申请人的债权金额较小,启迪环境有能力偿还。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启迪环境资产总额约238.05亿,负债约153.62亿,公司目前还在正常经营,经营状况尚好,会逐步解决对外的欠款问题。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启迪环境还提交了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宜昌中院经初步审查查明,启迪环境于1993年10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43057.8784万元。江苏华星提交了1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启迪环境欠江苏华星货款75万元。

宜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合江苏华星提交的证据及启迪环境提交的证据,本案不足以认定启迪环境作为债务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江苏华星的破产清算申请,宜昌中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清算,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上述涉诉案件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就上述经营性债权债务清偿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鄂05破申1号、(2025)鄂05破申2号)。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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