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推动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
的企业(以下合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五)《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六)《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东莞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指引》
第四条专用术语定义-1-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总部及下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改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效果,实现公司目标的行为。
内部审计人员:指在总部和各下属企业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将-2-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在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将内部审计力量提级到总部,配齐配强与组织规模、经营类型、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等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形成“集中审计”和“上审下”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能上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在行政上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重大违规事项处理及违法问题移送,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向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工作,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
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企业应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3-第十一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
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职业后续教
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4-(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和敏感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四)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实施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等重大会计事项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所属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下属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十一)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组
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二)根据上级监管需要,完成由上级统筹安排的共性问题监督检查任务;
(十三)协助公司董事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四)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6-(十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由公司总部内部
审计机构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5年至少对总部及下属企业审计一次。其中,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风险领域、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实
施重点审计,每5年至少审计1次。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下属企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参与设立专项审计组,通过业务板块集中审计、交叉审计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境外企业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必要时赴境-8-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将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报请董事长审批,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公司
年度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前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9-(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
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10-(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
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下属企业及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11-(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
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
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12-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
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董事长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审计整改工作应按以下时限要求执行:
(一)内部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向总部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于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总部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二)非内部审计项目(如上级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其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的报送时限,应遵循上级单位下达的通知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董事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提交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
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13-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
理及“销号”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通报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情况。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
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加以纠正;造成企业损失的,将有关违规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交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14-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总部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下列方式,加强
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依法推动有条件的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
体制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问题报告机制,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必要时听取下属企业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根据监管需要,统筹安排开展共性问题监督检查,纳入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获取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计划落实情况;
(五)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审计、监督检查等整改工作;
(六)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培训;
(七)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15-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和程
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评价或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和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外部评价由独立于公司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与公司无利益冲突的合格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第五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外部评价的结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下属企业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规定的,由总部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司
-16-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7-(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遵照省、市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党群监察部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