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建立融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
融资行为,莞深高速分公司的融资行为由总部统筹。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用术语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对外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保险融资、信托融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公司债、境外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及融资租赁等。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是指公司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包括合并范围内的公司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或者向有股权关系的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等。
-1-第四条根据对外融资方式使用频率和融资规模情况,将公司融资分为常规性融资方式和非常规性融资方式。
(一)常规性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
(二)非常规性融资方式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险融
资、信托融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债务性融资,以及权益性融资。
第二章融资管理的原则及目标
第五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
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统一性原则:遵从总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效益性原则: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五)适量性原则: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授信原则:合理确定融资额度,统一进行年度授信。
第六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四)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六)控制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融资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根据融资方案和总部部门职责分工情况,由财务管
理部负责债务性融资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权益性融资工作。
第八条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融资业务主管部门指因公司融资需求而承办融资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提供融资相关的法律合规、运营与战略、资源与保障及综合事务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职、协同配合,共同保障公司融资活动规范、高效开展。
第四章对外融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股东会
(一)审批总部发行债券(注册阶段)事项。
(二)审批总部权益性融资事项。
(三)审批总部境外融资事项。
(四)需股东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
(一)审批总部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计划与调整。
-3-(二)审批总部信托融资方案、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非常规债务融资事项。
(三)审批下属单位境外融资事项。
(四)审议第十条须由股东会审批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外部监管规定等需董事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会
需由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的融资事项如下:
(一)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借款计划及担保计划,前述事项均应纳入年度预算范围内。
(二)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计划及调整。
(三)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注册发行债券方案、信托融资方案、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非常规债务融资;年度融资计划以外以及属于融资计划内但资金用途为非置换或增加融资规模的常规性融资方案。
(四)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权益性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总裁办公会
(一)总部及下属单位常规性融资事项中属于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资金用途为置换存量债务且未增加融资规模的,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二)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均应先由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后依次提交。
(三)由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的事项,需提交总裁办公-4-会审议。
第十四条年度融资计划内的常规性融资方案中属于前
期已立项并进入提款阶段后,单笔实质性融资无需再上报重复审批。
第十五条总部及下属单位年度融资计划未审议前,属于
前期已立项并进入提款阶段,单笔实质性融资无需上报重复审批,但需纳入当年融资计划范围内,其他单笔融资事项需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对外借款管理
第十六条规模管理
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借款规模,原则上单户公司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对单个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借款规模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单户
报表净资产的30%。
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资产划转、重大损失等因素造成净资产大幅减少的,应及时采用减少后的净资产作为控制借款规模的基准。
第十七条定价管理
在合法合规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借款双方可协商确定借款定价,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决策流程后进行调整。具体可参考下列定价方法:
(一)统借统还定价方法
-5-在符合统借统还业务情况下,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进行定价。
(二)其他定价方法
可根据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基点或者使用当前融资成本涵盖相关税费成本等方式进行定价。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一)对于对外借款事项,均应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其中,对参股公司借款的,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视情况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二)禁止对外借款事项
1.对公司合并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2.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3.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借款。
(三)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以下债务高风险事项,确因
客观情况需开展且风险可控的,还需提交上级单位审议。
1.对进入重组或破产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
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的子公司(含债务高风险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2.对金融子公司或金融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6-3.公司合并范围内无直接股权关系子公司之间的借款。
4.对子公司提供超股比借款。公司原则上应按股比对借
款公司提供借款,对超股比借款部分应由小股东、第三方或借款公司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担保或其他降低借款损失风险的措施。
5.提供超出控制规模的借款。
6.其他认定为债务高风险的事项。
第六章融资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的各类融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融资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
供担保的具体事项,随相应融资申请方案一并报批,决策审批流程参照本制度决策流程开展。除上述情形外的融资涉及的担保事项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融资如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总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融资监督
-7-第二十三条总部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党群监察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国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及证券事务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