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2-(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草拟公司中期(三年)和长期(五年)
发展规划(草案)、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建议报告等,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
的前置程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党组织委员应当按照党组织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通过的发展规
划、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讨论审查,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3-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人可
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