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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5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管理,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四)《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五)《公司章程》

(六)《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3—第四条专用术语定义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债券:是指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五条募集资金管理原则

勤勉尽责原则: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事前审批原则: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独立性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监督原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相关—4—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若需集中监管,在募集资

金到账前公司应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制定资金监管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签

署相关监管协议,可设立监管/专项账户(如需)。若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若设立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的,不得将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5—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若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募集资金用途备案、持有人会议等特别变更程序的,应按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投资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产

品:

(一)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约定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6—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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