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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提升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七)《公司章程》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

工作的监督与评估,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是独立董事履职的关键平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

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外部审计的组织、联络、报告等相关事宜,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组织、-3-联络、报告等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七)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八)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审核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

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报告,向董事

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4-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5-(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

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合规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6-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7-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8-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9-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风险和合规管

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0-(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法务管理相关工作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讨论的议题作出决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11-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12-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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