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1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32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年4月17日15点00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年 3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就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3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32.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17日15点00分在东莞市南城街道轨道
交通大厦37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公告告知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17人,所代表股份合计74510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9516992股)的71.678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的情况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25909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3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2026年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9名,代表股份19195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6%。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4人,代表股份19262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66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9名,代表股份19195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6%。
5(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提案
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00《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5.00《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6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年度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公司本次年度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73905754899.1884%60039220.8058%434000.0058%股东
7其中:中小
1321495468.6054%600392231.1693%434000.2253%
股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73903754899.1857%60044220.8058%629000.0084%股东
其中:中小
1319495468.5015%600442231.1719%629000.3265%
股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出席本次会73924324899.2133%53552220.7187%5064000.0680%
8议有表决权
股东
其中:中小
1340065469.5694%535522227.8016%5064002.6290%
股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73878344899.1516%61581220.8265%1633000.0219%股东
其中:中小
1294085467.1824%615812231.9699%1633000.8478%
股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5.《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股东类别同意反对弃权
9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73898624899.1788%60586220.8131%600000.0081%股东
其中:中小
1314365468.2352%605862231.4533%600000.3115%
股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邱晓艺
承办律师:
安国良
承办律师:
胡湘龙
2026年4月17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