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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1 00:00 查看全文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

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具体操作如下:

股东会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设不同的议

1案组,分别进行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所选举各议案组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议案组

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在该议案组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

或等于其在该议案组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议案组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该议案组董事人数,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各议案组中选的

2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某议案组中选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该议案组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六条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如需补选董事,仍需按本制度执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当选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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