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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 7月21日14:30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 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14:30在山东聊城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2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至2025年7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00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4920610股,占公司总股份1910172451股的51.0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9338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22000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80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99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7205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36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 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一)总体投票结果 合计投票结果表决议案有效表决权的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序号股份总数占有效表占有效表占有效表结果股数股数股数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1.00售期解除限97464154097001334099.5251%44319000.4547%1963000.0201%通过 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2.00司章程》部分97464154097006854099.5308%42505000.4361%3225000.0331%通过 条款的议案 议案1-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延吉,公司副总经理王富兴,总经理助理姜杰、孙爱芳、崔猛,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刘月刚因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在审议议案1时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27907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 5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合计投票结果表决议案有效表决权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序号的股份总数占有效表占有效表占有效表结果股数股数股数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 1.00除限售期解除429338433830564389.2202%443190010.3226%1963000.4572%通过 限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0章程》部分条款429338433836084389.3487%42505009.9001%3225000.7512%通过 的议案 6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签字)邢建枢律师(签字)田哲律师(签字)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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